慘劇了!新婚洞房夜,發現老婆是自己失散多年的親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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慘劇了!新婚洞房夜,發現老婆是自己失散多年的親妹..
真實故事一
願天下有情人都是親兄妹,這樣的詛咒年輕人阿強沒有想到這樣的詛咒居然會降臨到自己的頭上,而且還是在洞房夜那一天發現的。相關人士頓時驚呆了,當即第一時間連線當事人,這才了解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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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對福建男女失去愛情收穫親情
交往半年多的女朋友居然是自己的親妹妹,這樣離奇的電影劇情竟然發生在25歲的翔安馬巷小伙阿強(化名)身上。發現端倪的是阿強的姑姑,結婚當天她一眼看出這個女孩很像阿強死去多年的媽媽。順時就在結婚當天這對情侶變回了親兄妹。
上週日,記者見到了這對年輕人,他們心裡雖然仍有些難受,不過已漸漸接受了事實。女孩小雅(化名)自我安慰:「雖然失去了愛情,卻找回了親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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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惑
女孩長得太像阿強的媽媽
「爸爸、姑姑,這是我女朋友小雅(化名)。」今年春節,工作半年多的阿強,開心地將小他兩歲的小雅帶回家,介紹給家人認識。小雅是他同校學妹,兩人認識兩年了,在一起也半年多了。
不過,自第一眼看到小雅後,阿強的姑姑總覺得哪裡不對勁:這個女孩怎麼那麼像阿強的媽媽?
姑姑悄悄把這事告訴阿強的爸爸,阿強爸爸也發現,這個女孩很像死去多年的妻子。
小雅的養父母說,阿強爸爸所說,依稀能跟小雅的身世對得上。坐在一旁的阿強和小雅,感覺恍如夢境。
等小雅回去後,他們才把疑惑告訴阿強。聽完,​​阿強一下子傻了:世上哪有這麼巧的事?不過,他小時候就聽說過,他是有個妹妹,不過一出生就被人抱養走了。
因為這事,阿強連續好幾個晚上都睡不著。他通過電話試探地向小雅打聽她的「身世」,小雅說,她確實是被抱養的。阿強更坐立不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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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事
妻子產後病危幼女送人撫養
阿強把家人的猜測告訴了小雅。小雅聽後十分驚訝,不敢相信這是真的。
今年2月中旬,小雅把這事告訴了養父母。養父母聽後大吃一驚,他們決定到阿強家走一趟。兩邊大人坐下後,共同回憶起以前。
阿強爸爸說,23年前,他妻子分娩,生下一個女兒,不過突然大出血,危在旦夕。面對這突如其來的不幸,出於家庭考慮,一家人決定把​​剛出生的女兒託付給他人撫養。經人介紹,他們在醫院裡將女兒抱給一個惠安婦女。就在這時,病房里傳來妻子搶救無效死亡的噩耗。一家人悲傷至極,根本顧不上留抱養人的任何聯繫方式。後來他們想再打聽,已聯繫不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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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相
DNA檢測證實兩人是親兄妹
雙方父母決定,通過做DNA,來揭開這一謎團。2月25日,DNA結果出來了,阿強和小雅被證實有血緣關係。
檢測報告出來後,雙方家長又喜又悲,喜的是,小雅終於找到了親人,悲的是,這兩個年輕人以後該怎麼辦啊。
阿強第一時間得知結果,雖然這結果在他腦海中無數次出現過,但一旦被驗證,他還是難以接受。讀大三的小雅也得知了這一結果,她差點暈過去。後來,在雙方父母的撫慰下,她才慢慢接受這一「殘忍」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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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多月過去了,兩人的心情逐漸恢復平靜。其間,小雅偶爾會到阿強的家裡坐坐,看看親生父親和哥哥,並幫著做點家務。
「雖然失去了愛情,但收獲了親情,也算是不錯的結果。」小雅自我安慰說,如果沒有認識阿強哥哥,她的身世就沒辦法浮出水面,更不可能與親生父親相認,「這可能就是天意吧」。
阿強也表示,今後,他會以哥哥的身份去關心幫助小雅,讓她順利完成學業,並在精神上給予支持鼓勵。
「願天下所有的情侶都是失散多年的兄妹!」滁州小伙林某沒想到,這句玩笑一樣的「詛咒」會在自己身上應驗。故事的曲折連當事人自己都無法相信。與女友相知相戀長達五年,日前兩人領了結婚證,准備舉辦婚禮。雙方家長也准備商討婚事。然而初次見面,雙方親家母驚呆了:她們竟是失散多年的親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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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實故事二
「北京愛情故事」上演
小林和小文結識在2007年。彼時,年僅18歲的小文從滁州隻身前往北京,在遠房親戚開的一家公司找到一份工作。就在此時,她遇到同事小林。兩人一敘,得知是老鄉,自然走得親近。交往中,小林無微不至的關懷,漸漸打動了小文。兩人很快陷入熱戀之中。
經過5年的愛情長跑,兩人終於決定走進婚姻殿堂。經滁州市南譙區法院調查,2012年7月26日,兩人返回滁州市南譙區,在當地民政局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對於自己的感情,兩人直到領證前都對各自家長保密。直到去年年底,兩人才告知家長。
得知子女的另一半既是同事還是老鄉,雙方家長非常高興,並著手準備操辦婚禮。然而,就在親家初次見面會上,這齣愛情喜劇戛然而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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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荒誕劇】
兩家母親竟是親姐妹
為了商討婚事,雙方父母約定見面。初次見面,兩位「親家母」格外熱情。「她們彼此不認識,只覺得眼熟。 」女方母親張某和男方母親趙某相談甚歡。交談中,趙某得知,張某雖然已經遷居至天津生活,但小時候一直隨母親在滁州生活。再仔細聊,彼此之間居然有很多相識的親友。兩位「親家母」「互交家底」,談及自己的父母后,頓時傻了眼:她們竟是失散多年的親姐妹!
在法庭上,老姐妹翻起了老黃曆。早年間,這對姐妹出生在滁州市南譙區。父母離異後,妹妹張某跟隨母親改嫁,隨後改姓了張。姐姐仍跟父親姓趙。隨後,母親帶著張某遷居外省,兩姐妹分離,幾十年來未曾相見,也斷了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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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郎小林看著自己昨日的「新娘」,今日的姨妹,內心中倫理道德與多年的情感發生激烈的碰撞,面對法律和愛情的抉擇,讓相愛的兩人痛苦萬分。經過兩家人長時間多方爭議,冷靜的思考,終於決定解除這段「意外」結合的婚姻,走進了滁州市南譙區法院,要求解除兩人婚姻關係。
法院受理此案後,查明小文和小林系姨兄妹關係,屬於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構成法律禁止結婚情形。近日,法院判決小文和小林的婚姻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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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心倫理劇】
情侶轉眼變成表兄妹
失散多年重新相認,老姐妹倆非常激動,緊接著就犯了愁,「那兩個孩子怎麼辦? 」
兩家人亂作一團。「他倆是姨表兄妹,這婚肯定結不成了。 」女方母親張某斬釘截鐵。小林非常無奈,難以抉擇。男方家長也主張睜一隻眼閉一隻眼。但女方家提出,小林和小文是三代以內的血親,屬於近親結婚,「總得為下一代考慮。 」兩家人經過長時間爭議商討,決定解除這段「意外」的婚姻。今年5月,雙方一紙訴狀遞至滁州市南譙區法院,申請離婚。
  
【無言的結局】
法院判決婚姻無效
昨天,安徽商報記者從南譙區法院了解到,自接到訴狀那天起,南譙區法院民事法官就開始對本案進行調查審理。據法院介紹,小林和小文從相識到領證,存在巧合。小文和小林同在一家公司上班,儘管他倆此前並不認識,但這家公司是由他們的遠房親戚開辦,兩人都是投奔這位遠房親戚。在日常交流中,小兩口也知道彼此之間沾親帶故。「之​​前知道是彼此之間有親戚關係,但沒想到這麼近。 」
日前,滁州市南譙區法院對這起案件進行審理。嫡親的姨兄妹險些成了夫妻,這原本難以啟齒的尷尬,為何會訴至法院?法官解釋,最終的判決不是離婚,而是婚姻無效。小文和小林屬於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構成法律禁止結婚情形。「兩家人如果是私下協議離婚,在民政局那邊也有婚姻記錄,以後再結婚就算二婚,無論是婚假還是其他方面事宜,都會受到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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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法官介紹,目前婚姻無效的判決結果已經生效。同時法院方面也給小兩口開具了證明,以便他們去當地民政部門申請消除婚姻記錄。
  
真實故事三
一見鍾情,再見定情,還在大學求學便悄悄領了結婚證……阿祥和小雯這對「85後」的愛情令人艷羨,但沒想到,大學畢業後籌辦婚禮,兩人的婚姻也走到了盡頭——原來,小雯竟是阿祥大伯的私生女!近日,越秀區法院判決宣告兩人婚姻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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晴天霹靂新娘竟是失散多年姨妹
「小兩口」喜領結婚證後,相約兩家家長見面,辦理結婚儀式,討論相關事宜。兩家母親見面之前,也都為孩子高興,因為分別幾十年,兩位母親並不認識。誰知道坐下來一聊,聊到彼此父母是誰時,兩位母親徹底傻了眼!
兩人聊著聊著,都是大吃一驚,因為對面的「親家」竟是自己失散多年的親姐妹。原來張某和趙某雖然原是親姐妹,後來由於母親改嫁,所以跟隨母親生活的一方改姓為張,另一方依然姓趙。老姐妹重逢自然激動萬分,驚喜過後,老姐妹卻又發起愁來。自己兩姐妹相認是好事,可這兩個孩子的婚事怎麼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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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實故事四
相戀兩年偷偷結婚
現年26歲的阿祥與25歲的小雯,在一個同學聚會中相識。阿祥文質彬彬,又善言談,小雯青春靚麗,活潑開朗,二人頗有種相見恨晚的感覺。戀愛兩年後,雙方都認定彼此是今生的伴侶,準備結婚。因仍然在校,兩人於是在2009年2月,瞞著雙方父母偷偷領了結婚證。
2012年底,畢業沒多久的阿祥終於向父母告知喜事。雙方父母見面後,都很滿意,並準備為他們籌備婚宴。於是,阿祥的父母藉著兒子的婚事大宴親朋。
在家宴上,見到未來的侄媳婦小雯,阿祥的大伯李建文(化名)驚呆了,「這就是你的老婆?」阿祥欣喜地點頭。
「你們不能結婚!」這一句話,讓在場的親朋好友都愣住了。李建文很無奈,只好和盤托出:「這個女孩有可能是我的女兒,你們可能是堂兄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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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眾人驚呆的婚宴
原來,李建文與小雯的媽媽曾經談過戀愛,但由於某些原因並未結為夫妻。隨後,小雯的媽媽另嫁他人。在婚姻過程中,小雯媽媽與李建文仍舊保持著朋友關係,並有過親密行為,所以小雯很可能是李建文的女兒。
這彷彿是晴天霹靂,讓小兩口一時緩不過來。經司法親子鑑定,小雯果真是李建文的女兒。雖然情感上難以接受,但事實已經清楚,二人也只能面對事實。經過諮詢,小兩口來到越秀區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很快,他們收到了宣告這段婚姻無效的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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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科學證明,近親結婚後代的死亡率高,並常出現癡呆、畸形兒和遺傳病患者,因此大多數國家都不鼓勵近親結婚,在中國,法律是禁止近親結婚的。而近期滁州市,卻出現一對錶哥表妹「意外」結婚的悲劇,一對親姨兄妹經過5年愛情長跑,在走進婚姻殿堂後才發現,原來他們竟是失散多年的親姨兄妹!最終他們選擇結束婚姻關係。
真實故事五
青蔥之年京城邂逅「親密愛人」
2007年,年僅十八歲的少女小文懷著美好的夢想,從安徽滁州來到了首都北京。經過一番努力,終於在親屬的公司中獲得一份理想的工作,並遇到了同事小林,也許在同一家公司上班的緣故,兩人感覺很是親近。小林無微不至的關心和呵護,漸漸打動了小文的心,二人很快陷入熱戀之中。
經過5年的愛情長跑,小文和小林終於決定走進婚姻的殿堂。2012年夏末之際,兩人來到滁州市南譙區民政局,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
倆人都是滁州人,因為北京有長輩開的公司,小情侶在認識之前,都是投奔這個親戚。一來二去,兩人知道彼此之間有點沾親帶故,但都沒想到會是這麼近的親戚。為了順利領證,兩人都向家人隱瞞了沾親帶故的事實。
  
DNA鑑定是做親子之間是否有血緣關係,為什麼不提倡三代以內近親結合,是因為近親之間的基因很相近,通俗點就是說就是他們可能攜帶的相同的不良基因的比率跟高,父母個攜帶50%的並且相同的基因,到孩子那裡就變成75%或者跟高,所以近親結合對小孩的印像很大。如果已經懷孕了,就做唐氏篩查吧,那也是一種提早發現胎兒先天問題的較好辦法。所以,近親結婚對孩子的影響很大的
近親結婚生子可能帶來的影響:
親緣相近的個體間的通婚。一對夫婦,如在曾祖父以下世代有共同祖先,就算是近親結婚。表兄妹結婚,就是較常見的近親結婚。大多數國家都不鼓勵近親結婚,甚至禁止近親結婚。近親結婚,后代的死亡率高,并常出現癡呆、畸形兒和遺傳病患者。這是由于近親結婚的夫婦,從共同祖先獲得了較多的相同基因,容易使對生存不利的隱性有害基因在后代中相遇(即純合),因而容易出生素質低劣的孩子。
所謂近親是指在3~4代以內有共同祖先的兩個人。近親結婚可導致基因純合化,使不良隱性性狀得以表現或使遺傳病的發生率增加。因為近親間往往有某些基因相同,例如表兄妹有1/8的可能帶有相同的基因。其理由如下:已知子女的基因有一半來自父親,另一半則來自母親,所以子女與父親(或母親)之間有1/2的可能帶有相同的基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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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圖中的E和F為表兄妹關系,C(或D)與A之間有1/2的可能帶有相同的基因,所以C與D間(通過A)有1/2×1/2=1/4的可能帶有相同的基因。同理C與D間(通過B)亦有1/4的可能帶有相同的基因,于是C與D間(通過雙親)有1/4 1/4=1/2的可能有相同的基因,即親兄妹間有1/2的可能帶有相同的基因。E與C間有1/2可能帶有相同的基因,F與D間也有1/2可能帶有相同的基因,所以E與F間(通過C和D)有1/2×1/2×1/2=1/8的可能帶有相同的基因。人類有許多遺傳病是由隱性基因控制的,患者都是隱性純合體,一般患病率都很低,但致病基因的攜帶者卻相當多。在隨機婚配下,配偶都為隱性致病基因的攜帶者的機會是不多的,但在近親結婚時,由于他們常有相同的基因,兩個致病基因相遇的機會就多了。例如半乳糖血癥,在一般群體中約每150人中有1人為該病的隱性基因的攜帶者,在隨機婚配時,兩個人均為攜帶者的婚配概率為1/150×1/150=1/22500,他們所生子女的發病率為1/4,因此,子女發病的危險率為1/22500×1/4=1/90000;但表兄妹結婚時,因他們共同攜有同一隱性基因的概率為1/8,所以其子女發病危險率為1/150×1/8×1/4=1/4800,為隨機婚配(非近親結婚)的19倍。如果家族中已發現有隱性遺傳病患者,近親結婚的危害性就更為明顯。例如,某女人的叔父為先天性聾啞病患者,如果她與姑表兄結婚,其危害性可通過以下分析得知:因她的叔父為患者,可知其祖父、母均為致病基因的攜帶者,因而她的父親和姑母都各有2/3的概率是致病基因的攜帶者,而他們將致病基因傳遞給子女的概率為1/2,所以該女人和她的表兄各有2/3×1/2=1/3的可能為攜帶者,她倆婚配,所生子女的發病率應為1/3×1/3×1/4=1/36;但若她倆各自隨機婚配,子女發病率為1/3×1/50×1/4=1/600(這里假定人群中先天性聾啞致病基因攜帶者出現的概率為1/50)。總之,近親結婚增加了男女雙方的隱性有害基因相遇的機會,使子女中常染色體隱性遺傳病發生率顯著增加,同時流產率、死胎率、兒童早期死亡率、先天畸形率等也有增加。現列出兩種婚配情況下的遺傳病發病率的比較:
(堂)親和非近親結婚子女隱性
遺傳病發病率的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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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近親結婚的后代,智力遲鈍的比非近親結婚的高出4倍,而智力低下的則高出3.8倍。根據世界衛生組織的統計,近親結婚的后代約有8.1%的人有遺傳缺陷。由此可見近親結婚的危害性,而避免近親結婚是降低遺傳病發病率的有效措施。為此,我國的婚姻法規定,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據世界衛生組織估計,人群中每個人約攜帶5~6種隱性遺傳病的致病基因。在隨機婚配(非近親婚配)時,由于夫婦兩人無血緣關系,相同的基因很少,他們所攜帶的隱性致病基因不同,因而不易形成隱性致病基因的純合體(患者)。而在近親結婚時,夫婦兩人攜帶相同的隱性致病基因的可能性很大,容易在子代相遇,而使后代遺傳病的發病率升高。下表列舉了幾種隱性遺傳病,表明近親結婚后代的發病率是非近親婚配后代發病率的數倍。
此外,高血壓、精神分裂癥、先天性心臟病、無腦兒、癲癇等多基因遺傳病,在近親結婚所生子女的發病率也明顯高于非近親結婚。為此,許多國家通過法律禁止近親結婚。中國婚姻法第六條規定:「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直系血親指父母與子女,祖父母與孫子女,外祖父母與外孫子女之間的關系。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包括同胞、叔(伯、姑)與侄(女)、舅(姨)與外甥(女)之間,表兄弟(妹)、堂兄弟(妹)之間的關系。據調查,近親結婚率,城市約為0.7%,農村1.2%,有的高達2.8%,某些山區農村、海島由于交通不發達,近親婚配更高,因而遺傳性疾病就較多。因此禁止近親結婚是降低以至消除隱性遺傳病發病率,提高人口素質的有效措施,是優生的主要內容之一。
以下節錄自教育部網站
禁止近親結婚的法令
  按民法之規定,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及不違反近親結婚限制(民法第九百八十三條)與重婚之禁止(民法第九百八十五條)等規定,即為有效之婚姻,並不以至戶政機關登記為生效要件,婚姻如符合前述規定縱未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仍為有效之婚姻。至如雙方欲分開,該婚姻既屬有效,自應辦理離婚手續。
  在我國傳統的倫理道德之中,「人倫」是非常重要的,違反人倫往往遭到整個社會的唾棄。而在近代社會中,「優生學」是一門非常重要的知識,違反了優生學的法則,往往會產下不健康的後代。為了避免因結婚而發生「亂倫」或「違反優生法則」的後果,民法特別對某些親屬之間的婚姻加以限制。
  民法第九百八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表兄妹之間的婚姻,是否受到前述的規定限制呢?以往我國的人民對於表兄妹結婚不僅不反對,反而非常地鼓勵,認為可以「親上加親」,社會上也常有此種婚姻發生。而這種情形尤以四親等的姑表和姨表兄妹結婚最多。以前的民法親屬編為了因應這種民情,特別准許表兄妹可以結婚,舊的民法親屬編第九百八十三條第一項中雖規定八親等以內的同輩旁系血親不能結婚,卻又例外地規定:「但表兄弟姊妹,不在此限。」
  但是近來由於優生學方面的考慮,認為血緣太近的親屬結婚會生不出健康的子女,所以在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三日公佈新修訂的親屬編條文中,已將上述的條文修正為:「但六親等及八親等之表兄弟姊妹,不在此限。」把四親等的表兄弟姊妹包含在禁止結婚的範圍內,以致從此四親等的表兄弟姊妹不能結婚了。但是法律是不能改變以往已發生的效力的,所以在七十四年六月五日(生效日)前結婚的表兄妹仍然是合法的夫妻。在此之後,四親等的表兄妹(表姊弟)若結婚,他們的婚姻就是無效的。
血親與姻親的定義
1.血親
  「血親」,是指和自己有相同血源的親屬。又可分為「直系血親」和「旁系血親」,根據民法的規定,他們的意義分別是:
(1)直系血親
民法第九百六十七條第一項:
  「稱直系血親者,為己身所從出,或從幾身所出之血親。」例如父母、曾父母、外祖父母、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等等都是。
(2)旁系血親
同一條第二項:
  「稱旁系血親者,為非直系血親,而與己身出於同源之血親。」例如兄弟姊妹、堂兄弟姊妹、表兄弟姊妹、伯叔父、姑母、姨母、舅父等都是。
2.姻親
  因婚姻媒介所發生之親屬關係為「姻親」。第九百六十九條:「稱姻親者,謂血親的配偶、配偶的血親、及配偶的血親的配偶。」根據以上的規定,姻親是指血親的配偶、配偶的血親和配偶的血親的配偶這三種人,卻不包含血親之配偶之血親。
(1)血親之配偶
  自己與其有血親關係人之配偶,不論該血親為直系或旁系血親,均成立姻親。如繼父、兒媳、女婿(直系血親之配偶);兄嫂、舅母、外甥媳(旁系血親之配偶)。
(2)配偶之血親
  自己與其配偶之血親成立姻親,不論該血親為直系或旁系。如岳父母、翁姑、妻前夫之子女(配偶之直系血親);妻弟、妻之姨或舅、妻之侄或甥(配偶之旁系血親)。血親之配偶或配偶之血親乃為一體兩面,甲與乙有姻親關係時,甲如為乙之血親配偶乙必為甲之配偶之血親。
(3)配偶之血親之配偶
  自己與其配偶之血親成婚之人亦成立姻親關係,不問該血親為直系或旁系。如己妻之繼父或繼母(直系血親關係)己妻之兄弟或己妻之姑姨之夫(旁系血親關係)。此姻親概念相當擴大外國之法中甚少承認其為姻親。
  
親等的計算方式
  關於親等的計算法,又可分為血親的親等計算和姻親的親等計算。
1.血親之親等計算
  民法第九百六十八條:「血親親等之計算,直系血親,從己身上下數,以一世為一親等。旁系血親,從己身數至同源之直系血親,在由同源之直系血親,數至與之計算親等之血親,以其總世數為親等之數。」
  即是由自己往上算,算到與要計算的人共同祖先處,在往下算到那人,兩者加起來便是。例如同一個祖父的表哥與自己的親等,是先從自己往上算到祖父,共兩親等,在由祖父往下算,算到表哥,也是兩親等,加起來共四親等,於是自己和表哥之間就是四親等的血親。
2.姻親之親等計算
  民法第九百七十條:「姻親之親系及親等之計算如左:
一、血親之配偶,從其配偶之親系及親等。
二、配偶之血親,從其與配偶之親系及親等。
三、配偶之血親之配偶,從其配偶之親系及親等。」
  姻親乃基於婚姻之媒介而發生親屬關係,故無論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或配偶之血親之配偶,均有一方或雙方之血親關係之連繫,從而計算該血親之親等後,基於夫妻立於同等地位,將該血親之親等移為姻親之親等。
(1)血親之配偶,從其配偶之親系及親等
例1:
己與父之繼母為直系姻親二親等,因為己與祖父為直系血親二親等,而父之繼母為祖父之配偶,故祖父配偶之親系與親等,從祖父之親系與親等。

例2:
己與堂伯母為旁系五親等,因己與堂伯父以曾祖父為其同源始祖,而二之間為旁系血親五親等。堂伯母之親系與親等從堂伯父之親系與親等。
(2)配偶之血親,從其與配偶之親系及親等
例1:
己之妻父為直系血親一親等,因妻與其父為直系且親一親等。

例2:
己與妻之叔父為旁系血親三親等,因妻與其叔父為旁系血親三親等。
(3)配偶之血親之配偶,從其配偶之親系及親等
例1:
己與妻之舅母關係,因妻與其舅為旁系血親三親等,而己從妻,妻之舅母從妻之舅父,故己與妻之舅母為旁系姻親三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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