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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大副教授稱「習慣內地方式」涉$1000賄賂地產經紀

城市大學經濟金融系副教授杜渡被控2022年簽署臨時租約後同日「撻訂」,涉嫌以1000元賄賂美聯物業經紀鍾芳宙,要求私下隱瞞違約事實,以免支付業主按金及地產佣金合共3.2萬元。杜渡否認控罪,案件於2025年12月22日在沙田裁判法院開審。證人鍾芳宙作供時透露,杜渡在微信訊息中表示「香港一板一眼沒必要」,並稱更習慣內地「有交情私了」方式。此案凸顯香港租賃合約法律效力及文化差異問題,引發公眾關注大學教授操守。

香港獨立新聞網綜合多個媒體報導及法庭文件,詳細剖析城市大學(城大)經濟金融系副教授杜渡涉嫌賄賂地產經紀一案。根據廉署調查及法庭證供,此案源於2022年11月6日一宗位於沙田雲頂峰的物業租賃交易。杜渡(48歲)被指簽署臨時租約後,即日下午透過微信要求取消合約,並涉嫌提供1000元作為「補償」,企圖讓經紀私下處理,以避免支付違約金及佣金。杜渡否認一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控罪。

事件背景:從看樓到簽約「撻訂」

據證人、美聯物業客戶總監鍾芳宙在庭上供稱,杜渡於2022年11月初聯絡她,表示有意租用沙田銅鑼灣山路18號壹號雲頂峰的一個300平方呎一房單位。該單位業主黃偉強為律師,杜渡則自稱大學教授。雙方於11月6日見面,杜渡參觀單位後,先經中原地產介紹查看另一單位,但隨後返回黃的單位,決定租用並與業主商討租金、租期等細節。

鍾芳宙負責起草臨時租約及「睇樓紙」,杜渡均簽署確認。根據租約條款,杜渡需支付首月租金1.6萬元及一個月按金(合共3.2萬元)。然而,業主黃偉強因趕時間離開,未即時收取按金,而是基於信任同意稍後處理。鍾芳宙強調,即使未付按金,臨時租約已具法律效力,因為合約為中英對照、白紙黑字,且她已向杜渡解釋相關條款。杜渡作為大學教授,應理解合約內容,「唔係阿拉伯人,無理由中英文都唔識」。

美聯物業客戶總監鍾芳宙
美聯物業客戶總監鍾芳

同日下午,杜渡透過微信告知鍾芳宙,他決定不租用該單位,要求取消臨時租約。鍾回覆指,若取消需向業主支付1.6萬元按金作為違約賠償,另向美聯支付1.6萬元佣金,合共3.2萬元。杜渡回應稱不知未付按金合約仍有效,並指責鍾事前未告知,將責任推卸給她。鍾形容此為「佢將啲野推落我度」。

涉嫌賄賂:1000元「私了」要求

庭上證供顯示,杜渡繼而在訊息中表示,希望鍾以「對待朋友方式」處理事件,即私下解決(under table),並提出「給你一千塊補償」。鍾視此為賄賂,目的是讓她不向美聯匯報違約事實,從而免除杜渡的3.2萬元支出。她立即拒絕,回覆「不可私了」。

杜渡在訊息中進一步解釋:「在內地…如果兩個人相互也有一點交情….直接私了,根本不用讓公司知道,我可能還是更習慣像內地那種處置方式….香港什麼都一板一眼,我覺得真的沒必要。」鍾質疑杜渡非新來港人士,為何不遵守香港法律準則,形容其說法「很荒謬」。她又指,杜渡可能因中原地產提供佣金折扣而轉租另一單位,才急於取消與黃偉強的合約。

辯方在盤問中指出,「睇樓紙」上註明生效日期為11月7日,並有寬限期讓杜渡於當日支付按金,質疑臨時租約應於7日生效。鍾否認此說法,強調11月6日為合約實際生效日期,「睇樓紙」日期為手誤。她堅持自己無錯,不應承擔責任。

續審23日:辯方質疑及證人回應

23日續審,辯方繼續盤問鍾芳宙,指杜渡應在11月7日簽正式租約才算聘請美聯。鍾反駁,她在6日已以美聯經紀身份帶杜渡睇樓,反問:「佢唔係委託美聯帶佢上去,搵看更帶佢上去?」

辯方再指鍾未解釋臨時租約條款,鍾重申合約明確列明悔約需付1.6萬元。她質疑杜渡識字才簽署,並說:「作為大學教授咁嘅水平,我好擔心香港學生得到咩教育。」

辯方指鍾因被告投訴她寫錯「睇樓紙」日期,向地產代理監管局(地監局)投訴,故向廉署誣告被告。鍾否認,解釋寫錯日期對她無益,她更因此被地監局罰款3000元。

此案不僅暴露香港租賃合約的嚴格法律框架,更反映內地與香港文化及商業習慣的碰撞。杜渡作為城大副教授,其「習慣內地方式」的說法雖或許出於一時疏忽,但凸顯部分內地來港人士適應本地「一板一眼」規則的挑戰。香港強調法治透明,私了行為易觸犯賄賂法,杜渡若罪成,不僅損害個人聲譽,更可能影響大學學術形象。另一方面,地產經紀如鍾芳宙的堅守原則值得肯定,她拒絕賄賂並報廉署,體現行業專業操守。此案提醒租客簽約前須細閱條款,避免類似糾紛。公眾應關注後續審訊,或許能推動更清晰的租賃指引,促進兩地文化融合。

案件編號: STCC3709/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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